(2015)台黄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胜与杨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胜,杨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异字第7号案外人:傅仙林。申请执行人:郑胜。被执行人:杨从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胜与被执行人杨从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傅仙林对本院以(2015)台黄执民字第502-2号执行裁定查封机器设备三台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傅仙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傅仙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傅仙林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锦萍审 判 员 高宝德代理审判员 柯澄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安丽合议庭评议笔录��间:2015年4月13日10时30分至2015年4月13日11时30分合议庭成员:王锦萍、高宝德、柯澄川代书记员孙安丽评议(2015)台黄执异字第7号案记录如下:王:今天我们评议(2015)台黄执异字第7号案,首先介绍一下案件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胜与被执行人杨从敏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傅仙林对本院以(2015)台黄执民字第502-2号执行裁定查封机器设备三台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傅仙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我认为,案外人人傅仙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高:我同意上述的意见。柯: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我认为与应准许。合议庭一致意见:准予案外人傅仙林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