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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执委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泰然、宋腾芳、陈根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泰然,宋腾芳,陈根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委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宋泰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泰然,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宋腾芳,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根枝,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庆市金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柘山路综合经营3#楼3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1208**号)和被执行人宋泰然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柘山路综合经营3#楼4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125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