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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宋雪亭与魏贵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雪亭,魏贵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109号申请人宋雪亭,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魏贵堂,住井陉县。2015年3月24日,魏贵堂无证驾驶冀A××××ד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衡井线由南向北行至165KM路段,与前方宋雪亭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宋雪亭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魏贵堂驾驶的冀A××××ד东风”牌小型面包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魏贵堂驾驶的冀A××××ד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扣押至井陉县交警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