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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俊博与李治、重庆阿瓦隆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博,李治,重庆阿瓦隆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27号申请人:王俊博。被申请人:李治。被申请人:重庆阿瓦隆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法定代表人:李治。申请人王俊博与被申请人李治、重庆阿瓦隆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俊博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治约定,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重庆阿瓦隆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49%的股份,申请人出资518万元用于公司购买游艇及进行经营。被申请人李治收到申请人出资款后购买了游艇,并将游艇擅自登记在自己名下用于抵押贷款,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不准许公司股东查阅财务账簿,公司经营混乱,造成公司亏损和不能正常营业,严重侵犯股东权益,应当赔偿损失。现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518万元的财产。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俊博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治、重庆阿瓦隆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