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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宇婷、朱文飞,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