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符伟才与张怀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伟才,张怀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符伟才。委托代理人魏晓娣,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旭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存。上诉人符伟才与被上诉人张怀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符伟才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符伟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晓娣、程旭阳,被上诉人张怀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张小健审 判 员 张 甫代理审判员 薛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