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畅新昌与张军军民间借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军,畅新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军,男,1983年2月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山西天泽集团煤化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畅新昌,男,1958年7月生,汉族,阳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张军军与畅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军军在接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向丽审 判 员 张 钰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