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春霞、庄娜、姜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李春霞,庄娜,姜伟,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86号申请人: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李春霞,女,1971.4.15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庄娜,女,1971.8.26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姜伟,男,1979.1.1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春霞、庄娜、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风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