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1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晓东物资有限公司与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晓东物资有限公司,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673-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晓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中路383号917室。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青镇育贤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市晓东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东公司)诉被告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友公司)、第三人黄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天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晓东公司价款6541922.85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以7541922.85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6541922.85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76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180元,由晓东公司负担10764元,天友公司负担704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天友公司名下坐落于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4组龙游阁A幢104、105、115、601、603、604、606、701、702、703、704、705、707、B幢103、104、105、108、204、601、602、605、701、702、703、704、705、707、708(共计28套)和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8组天德世家121、122、123、124、604、804的房屋所有权。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天友公司名下坐落于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4组的土地使用权。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仲建洪审判员 游荣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