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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民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辉诉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胡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勃民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李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力国,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设,男,汉族。原告李辉诉被告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力国、被告胡建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辉诉称,我与被告胡建设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开始双方合伙做生意,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合伙关系解除后,经双方协商确认被告胡建设尚欠我155000.00元,并出具欠据壹份,约定2013年8月13日前一次性还款。此后,被告胡建设仅向我偿还20000.00元,剩余欠款135000.00元始终未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胡建设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135000.00元;2、被告胡建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建设未在法定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辩称欠款属实,确实尚欠原告李辉135000.00元,同意偿还,但是现在没有钱,需要点时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李辉与被告胡建设合伙关系清算完毕解除后,经原告李辉与被告胡建设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被告胡建设确认尚欠原告李辉人民币155000.00元,约定2013年8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欠款,出具欠据壹份,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胡建设仅向原告李辉偿还了20000.00元,剩余欠款135000.00元始终未偿还。随后,原告李辉与被告胡建设就偿还欠款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被告胡建设承认欠款属实,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钱。未出示其他证据。虽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以上为本案查明事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李辉提供的欠据壹份在卷佐证,经开庭出示,原、被告双方质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辉与被告胡建设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李辉要求被告胡建设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建设对欠款过程及欠据效力均无异议,并明确承认欠款属实,同意偿还,未出示其他证据。因此,被告胡建设应按照欠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建设偿还原告李辉欠款人民币135000.00元,此款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0元,由被告胡建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龙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人民陪审员  王殿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