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彦成与艾力.于素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安彦成,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系于田县龙腾摩托车销售部业主,新疆奇台县人,现住于田县农业银行家属院内。被告艾力·于素甫,男,维吾尔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于田县科克亚乡博斯坦提热克村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彦成与被告艾力·于素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彦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彦成的撤诉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彦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彦成承担。审 判 长 尹     业     红代理审判员 闫     晓     柱人民陪审员 亚森·阿西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蒙     建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