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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李瑞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25号申请人: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燕江路***号八厅****室。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先忠,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894445、出票日期2014年9月25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润鑫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柏繁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合行宗汉支行、背书人常州柏繁电气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万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洁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