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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广西藤县广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伟彪、唐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广西藤县广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唐伟彪,唐德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6号原告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吴启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锦志,该公司职员。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负责人梁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中秋,该公司职员。被告广西藤县广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法定代表人徐承跃。被告唐伟彪,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唐德金,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中心支公司)、广西藤县广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汽车运输公司)、唐伟彪、唐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婉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锦志,被告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中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伟彪、唐德金、广安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9日18时40分,被告唐伟彪驾驶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酒糠沿广昆高速公路由广州往梧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昆高速公路160KM+200M路段时,车上装载的酒糠飘洒在整个路面上造成粤BV****轻型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对上述事故作出认定唐伟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交通费607元、评估费950元、车辆维修费11530元,合共13087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11087元由商业险承担。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梧州中心支公司、广安汽车运输公司、唐伟彪、唐德金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1530元、车辆评估费950元,交通费6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求: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诉前财产保全权利告知书,证明该交通事故由云浮市公安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告知原告的损失应向法院起诉。3、价格鉴证报告,证明原告车辆受损经鉴定的情况。4、被告身份证、行驶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车辆的登记信息。5、保险单,证明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6、原告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原告具备驾驶资格及驾驶人的身份情况。被告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交强险实行统一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投保人在我司就保险车辆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1000000元及基本险不计免赔。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我司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即合同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恳请法院参照投保人与我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审理。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保险车辆系车尾门活页脱焊致使装载的货物酒糠遗洒飘落在整个路面上导致事故发生,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3、其它被告向原告垫付的部分应在原告合理有据的损失范围内予以扣除。4、我司对原告各项诉请的意见:对车辆损失费无异议;车辆评估费不属保险责任,交通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因原告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故主张交通费不合理,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有据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我司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且本次事故造成多辆机动车受损,损失已远超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因前期多位第三者车主已起诉,法院已判决的金额已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故原告损失不应再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付。5、我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梧州中心支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商业险保单,证明保险车的承保信息及相关约定。2、投保单、商业保险单,证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本次交通事故是保险车辆车上货物掉落发生,故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被告广安汽车运输公司辩称,1、唐伟彪驾驶挂靠答辩人广安汽车运输公司名下的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14年11月9日18时40分在广昆高速公路160KM+200M(广州往梧州方向)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云公交(高二)认字(2014)第E000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桂D*****号车的驾驶人唐伟彪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责任的分担无异议。2、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答辩人名下的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向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不计免赔的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由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3、原告的部分请求无依据。评估费应作为诉讼费用,由胜败诉的比例分担。车辆维修费用11530元未真实发生,不应支持。原告单方提供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价格鉴定书》,但未能提供维修车辆的有效票据,即车辆的维修费用没有发生,原告应负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07元,没有正式票据予以证实,不应支持。综上,答辩人认为,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已向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广安汽车运输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唐伟彪、唐德金没有答辩。被告唐伟彪、唐德金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8时40分,唐伟彪驾驶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酒糠沿广昆高速公路由广州往梧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昆高速公路160KM+200M路段时,车辆尾门活页脱焊造成车上装载的酒糠遗洒、飘散在整个路面上,从后面驶来的由何伟强驾驶的粤WO****中型普通客车、颜复海驾驶的新车轿车、何永华驾驶的粤E*****号轿车、黄汝民驾驶的粤WU****号轿车、普梓原驾驶的云F*****大车、董从佑驾驶的粤WY****号小型轿车、冯伟良驾驶的粤A*****小型普通客车、植国荣驾驶的粤M*****号轿车、何锦志驾驶的粤BV****号小型普通客车、江志达驾驶的粤BU****号小型轿车(乘坐谢寿南)、陆汉炎驾驶的粤WU****号轻型厢式货车驶至该路段时,驶入遗洒、飘散酒糠路面车辆失控分别碰撞护栏和互相碰撞,事故造成谢寿南、黄汝民受伤及粤WO****、新车、粤E*****、粤WU****、云F*****、粤WY****、粤A*****、粤M*****、粤BV****、粤BU****、粤WU****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19日,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云公交(高二)认字(2014)第E000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伟彪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伟强、颜复海、何永华、黄汝民、普梓原、董从佑、冯伟良、植国荣、何锦志、江志达、陆汉炎、谢寿南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V****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损失价格鉴定。2014年11月24日,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华南鉴字2014年第HN14-200946号《价格鉴证报告》,经鉴定,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的粤BV****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格结论如下:1、更换零件配件价格为6730元;2、修理项目价格为4800元;合计人民币:11530元。原告为此支付了评估费959.43元。粤BV****小型普通客车现已修复。广安汽车运输公司是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唐德金是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支配人,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广安汽车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经营,事故发生时唐伟彪是该车的驾驶人,唐伟彪是唐德金雇请的司机。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均是自2014年2月3日0时起至2015年2月2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1000000元。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是粤BV****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时何锦志是该车的驾驶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事故发生后,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粤WU****号车)、林荣成(新车发动机号码:P7EB12099)、何伟强(粤WO****号车)、莫冲(粤WU****号车)、冯伟良(粤A*****号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判决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车辆的损失按比例赔偿,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赔偿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唐伟彪驾驶的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尾门活页脱焊造成车上装载的酒糠遗洒、飘散在整个路面上,导致从后面驶来的由何伟强驾驶的粤WO****中型普通客车、颜复海驾驶的新车等驶入遗洒、飘散酒糠路面车辆失控分别碰撞护栏和互相碰撞,造成谢寿南、黄汝民受伤及粤WO****、新车、粤E*****、粤WU****、云F*****、粤WY****、粤A*****、粤M*****、粤BV****、粤BU****、粤WU****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伟彪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伟强、颜复海、何永华、黄汝民、普梓原、董从佑、冯伟良、植国荣、何锦志、江志达、陆汉炎、谢寿南在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认定。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独立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其作出的《价格鉴证报告》具有证明力,而广安汽车运输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推翻该价格鉴定书,该价格鉴定书的结论予以采信,故认定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的粤BV****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为11530元。原告支付的评估费959.43元是为确定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属于车辆损失的范围内,现原告请求的评估费为950元,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确认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的粤BV****小型普通客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合计为12480元。原告请求的交通费607元,未能提交相应的交通票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虽然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造成谢寿南、黄汝民受伤及粤WO****、新车、粤E*****、粤WU****、云F*****、粤WY****、粤A*****、粤M*****、粤BV****、粤BU****、粤WU****等车不同程度损坏,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粤WU****号车)、莫冲(粤WU****号车)、林荣成的新车、冯伟良(粤A*****号车)、何伟强(粤WO****)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判决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按比例赔偿给上述车主,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赔偿完毕。唐伟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唐伟彪应赔偿12480元给原告。由于唐伟彪是唐德金雇请的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唐德金对其雇员唐伟彪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唐伟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唐德金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唐德金的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是挂靠在广安汽车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经营的,因此,广安汽车运输公司应对唐德金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唐伟彪驾驶的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是由于车辆尾门活页脱焊造成车上装载的酒糠遗洒、飘散在整个路面上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装运物”的规定。在广安汽车运输公司为桂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与梧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梧州中心支公司认为保险条款有字体加粗、投保单提示阅读免责条款,已尽特别说明义务的主张,应予支持。故原告请求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梧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的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德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480元给原告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二、被告唐伟彪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广西藤县广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唐德金负担58.59元。被告唐德金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付,被告唐德金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麟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