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遵化市鑫宏工贸有限公司与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鑫宏工贸有限公司,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鑫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遵化市兴旺寨村东。法定代表人石国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弶港镇沿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连根,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鑫宏工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遵化市鑫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书],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丁忠军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