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泽念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泽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701号罪犯赵泽念,女,1989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5日、2014年3月3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及晋江市人民法院分别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2014年4月4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2014)晋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泽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2314双,均予以没收。因被告人赵泽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4)泉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3日本院以该罪犯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作出(2014)泉刑执字第735号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5年3月31日贵州省水城县司法局作出(杨社矫)字2015第10号收监执行建议书,以罪犯赵泽念的社区矫正期限已届满,刑期未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赵泽念予以收监执行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赵泽念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2314双,均予以没收。后因其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其哺乳自己婴儿的法定期限已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而刑期未满,故应当收监执行。水城县司法局提请对罪犯赵泽念予以收监执行,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赵泽念予以收监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