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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行审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申请执行银鼎造型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城管执法局,银鼎造型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行审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曹禄生,局长。被执行人银鼎造型店。负责人王杰,业主。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于2014年10月5日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卢城管罚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作出的(2014)卢城管违建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臣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