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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柏平与许兴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76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以被告许某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公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