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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殿双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双,乾安县安子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张 殿 双 与 被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安 字 镇 西 下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民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张殿双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子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男、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殿双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31日前给付原告张殿双人民币88510元。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子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送达申请执行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