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邴月姣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邴月姣,杨x1,杨x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邴月姣,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x1,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一审被告:杨x2,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邴月姣因与被申请人杨x1、一审被告杨x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3月1日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5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邴月姣申请再审称:杨x1是杨x2的父亲,我是杨x2的妻子。我与杨x2于2008年8月结婚,至2013年3月我们一直与杨x1一起生活,一起消费,没有分家。原审并未查明本案事实,理由:一、所谓借款20万元和8.6万元均用于购买轿车,尽管两辆车均登记在杨x2名下,但杨x1也使用上述车辆,车辆没有登记在我名下,我没有使用。二、杨x1和杨x2称其中10万元借款用于家庭消费,而杨x1也是家庭成员,对该借款也有消费。三、借条必须得到我的承认,而我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四、借条上均没有我的签字,借条是伪造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杨x1称:邴月姣主张借条是伪造的缺乏证据证明。轿车一直由杨x2和邴月姣使用。杨x2和邴月姣结婚后我们就分开过了。不同意邴月姣的再审请求。杨x2称:我和邴月姣结婚后不久,就和杨x1分开住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审查查明:原审中,杨x1提交了借条、证人证言、银行凭证,杨x2提交了银行明细,用以证明杨x1曾向杨x2转帐10万元,并且为杨x2出资购车的事实。另查,邴月姣曾起诉杨x2至本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13105号民事判决,驳回邴月姣的诉讼请求。杨x2亦曾起诉邴月姣至本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22516号民事判决,驳回杨x2的诉讼请求。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再审情形的,应当再审;不符合再审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杨x1和杨x2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审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在杨x2与邴月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x1确向杨x2转帐10万元,并且为杨x2出资购车,上述款项及轿车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杨x2和邴月姣的夫妻共同债务。邴月姣称杨x1对10万元借款也有消费以及借条系伪造,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邴月姣提出的其与杨x2和杨x1并未分家且杨x1也使用了轿车,轿车未登记在其名下且其并未使用,借条应经其承认且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的主张,均不能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亦不属于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故邴月姣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邴月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邴月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蔚莉代理审判员 王有成代理审判员 任征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玉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