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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于占权与衣庆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权,衣庆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于占权,男,满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衣庆学,男,汉族,1955年3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占权诉被告衣庆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占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占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剩余4858元,由原告于占权负担。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