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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夏良辉与林新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良辉,林新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36号原告:夏良辉。委托代理人:陶郑标。被告:林新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良辉与被告林新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欠款已结清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良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良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