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圣人鳄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帝美保锁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圣人鳄服饰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帝美保锁业有限公司,林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圣人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莘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仁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东南大厦第***层。代表人:金凡,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瑞安市帝美保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兴发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定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林锰。上诉人浙江圣人鳄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及原审被告瑞安市帝美保锁业有限公司、林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浙江圣人鳄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圣人鳄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