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施振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施振兴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436号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花园路802号。法定代表人张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施思,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与被告施振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芊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