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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代志友与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志友,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代志友。被执行人李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查封期限两年,即自2015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