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执字第00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藁城市雁鹏贸易有限公司、尹东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藁城市雁鹏贸易有限公司,尹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546-2号申请执行人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素凯,理事长。被执行人藁城市雁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东风,董事长。被执行人尹东风,男,汉族,1958年10月22日生,藁城区市府东路。本院在执行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藁城市雁鹏贸易有限公司、尹东风借款合同纠纷(2012)藁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和解,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藁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