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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某,农民,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张晓丹,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6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双方相处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当天,发现被告没有性功能,不能过夫妻生活,为了幸福生活,我决定与被告共渡难关,于2014年2月10日和17日陪被告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被告性器官发育不好,被告拒绝进一步检查,我彻底失望,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我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返还陪嫁物品及个人物品。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妻子王某同村,自小相互了解,双方家长互有往来,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013年,我给付原告彩礼款38000元,其他喜钱7000元,合计45000元。婚前我们多次发生性关系,在外打工时同居生活,婚后我们夫妻生活和谐。2014年春节后,被告开始痴迷网络,不顾我二人的正常生活。特别是2014年2月底,我母亲生病,在医院两次手术治疗,加之结婚过大的花费,我家落下债务亏空,原告在我家庭经济窘迫时,搬回了离新房仅几百米的娘家居住。2014年阴历年后,我外出打工前,多次去接原告,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但我没有失去希望,真真切切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回来过幸福的生活。另我有近期的体检报告为证,证实我是身体××的,是一个真真正正的男人,我也有责任和能力担当,构建和谐的家庭,维护我们幸福的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1月28日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2月10日,双方因琐事争吵,原告王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1月20日,被告李某在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检查为前列腺稍大,双侧附睾头多发囊肿。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登记页、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诊断报告单四张及原、被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睦稳定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登记结婚后,彼此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孝敬老人,和睦共处。原告王某称被告李某没有性功能不能过夫妻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证据证实,且被告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能够和好,故本案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