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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金场与张作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场,张作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刘金场,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胡波,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作云,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余强敬,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场与被告张作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金场负担。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