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金场与张作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场,张作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刘金场,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胡波,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作云,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余强敬,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场与被告张作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金场负担。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