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祝某某,女,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隆尧县人。被告原某某,男,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