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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祝某某,女,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隆尧县人。被告原某某,男,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