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糜国族与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8洪灾居民房屋恢复联建工程渠县李渡项目部及郑群芬、渠县保利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国族,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8洪灾,郑群芬,渠县保利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7号原告糜国族,男,生于1940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8洪灾居民房屋恢复联建工程渠县李渡项目部。负责人郑群芬。被告郑群芬,女,生于1965年2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建红,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渠县保利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帮忠。第三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委托代理人严亨春,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糜国族与被告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8洪灾居民房屋恢复联建工程渠县李渡项目部及郑群芬、渠县保利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糜国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糜国族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国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