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史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史三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梁芳芳,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史三良,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9.5元,由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