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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显、张守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显,张守军,刘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显。被执行人张守军。被执行人刘喜梅。(系张守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显、张守军、刘喜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垫付款1766056元及违约金70600元。合计18366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26330元和执行费20800元。但被执行人张显、张守军、刘喜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显、张守军、刘喜梅的银行存款188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18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