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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本银与秦子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银,秦子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陈本银。被告秦子雄。原告陈本银与被告秦子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本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子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本银诉称,2014年12月2日,原告陈本银在茅坪天尔秀服装厂务工期间在网上看到无抵押贷款的信息,经联系对方号码1500292****,对方要求原告到邮政银行办理银行卡,同时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并向卡里存5000元验证金。原告在茅坪邮政银行办理卡号为6210988010005615749的银行卡,存入5000元后随即查询,发现5000元现金已被转入开户人为秦子雄账户6217995510001461572。原告发觉不对赶快向银行申请止付,后又到公安局报案,由于公安局处置及时,将被告账号长��冻结,现为了保证原告的经济不受损失,特向白河县人民院提起诉讼,请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被告秦子熊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陈本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邮政银行卡1张。拟证明通过该卡给被告秦子熊打款5000元;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被告不得得利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原告陈本银在网上看到无抵押贷款的信息,经联系对方要求其到邮政银行办理银行卡,同时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并向卡里存5000元验证金。原告在茅坪邮政银行办理卡号为6210988010005615749的银行卡,存入5000元后随即查询,发现5000元现金已被转入开户人为秦子雄的账户6217995510001461572。原告立即申请银行止付,并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及时将被告账���冻结。本院受理后裁定提取了被告秦子熊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岳营业所现金5000元。被告秦子熊的诈骗行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中。本院认为,被告秦子熊以非法手段套取原告财物,属于不当得利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属不当得利,被告秦子熊应当返还原告现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子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给原告陈本银现金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本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顺审 判 员  金立成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