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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章爱与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供销合作社、魏世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10-2号原告高章爱。委托代理人陶双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占传德,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昌松,该合作社主任。第三人魏世准。委托代理人刘新龙,系第三人魏世准之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蓉,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高章爱与被告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公司)、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奓山供销社)、第三人魏世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因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刘海涛人民陪审员吴克胜人民陪审员陈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陈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