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田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莉,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琼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