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中万与陶然、陶家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中万,陶然,陶家才,邓艮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苏中万,农民。被告陶然,农民。被告陶家才,农民,(系被告陶然之父)。被告邓艮娥,农民,(系被告陶然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中万诉被告陶然、陶家才、邓艮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中万以被告陶然需要指定监护人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中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苏中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世军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