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支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支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曹后村29号,现经营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兴都花园85号26栋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陈群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开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明途,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支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8号3单元0421室,现经营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9号星河广场17号1单元228室。法定代表人杨栋动。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支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南京徽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