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到庭,原告朱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