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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到庭,原告朱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