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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忠凯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75号罪犯李忠凯,男,1982年6月8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2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02)黔南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忠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者家属22000元(已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8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至2005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忠凯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