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坊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磊与刘其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刘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坊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刘磊,原临朐县圣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其刚,青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刘其刚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青法民一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其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其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其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其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城里分理处的存款20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吕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