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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珠利与杜敏、范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珠利,杜敏,范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徐珠利。被执行人:杜敏、范金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珠利与被执行人杜敏、范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裁定对坐落于XX街X区X号楼进行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恢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确认被执行人杜敏、范金平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