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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郑县大河坎镇蜀汉美郡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慧,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珍,系公司综合部经理。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9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