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名基开窗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名基开窗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9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靖江市名基开窗机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燕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名基开窗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靖江市名基开窗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生祠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靖江市名基开窗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生祠支行的32XXXXXXXXXX974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