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XX生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61号申请人XX生,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执行人 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申请人XX生与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9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逾期办证系列案件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芗城区二间店面,该财产目前已报送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肖基靖审判员吴文华代理审判员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