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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1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无业。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XXX,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2日左右13时许,被告人张某1在其租住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景家园21栋3单元204室容留王某、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1在其租住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景家园21栋3单元204室容留王某、张某2、杨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2、王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尿样检测报告、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张某1能够自愿认罪等悔罪情节,故对被告人张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个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磊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