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段学文与被告高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学文,高原,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段学文,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蒲发勇,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原,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叙永县。被告泸州天宏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东胜街一组。法定代表人邱刚,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九号。法定代表人程文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学文与被告高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段学文负担。审 判 长 李贵平人民陪审员 陈 念人民陪审员 何善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