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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飞。委托代理人:刘升华,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谭霞。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签订的《中航通用珠海飞机总装试飞生产建设项目203号部装厂房工程项目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地点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中路南侧”,实际施工地点也是在金湾区三灶镇。因此,本案应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故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签订的《中航通用珠海飞机总装试飞生产建设项目203号部装厂房工程项目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地点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中路南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施工地点在金湾区三灶镇。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妥。上诉请求:1、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59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承担。本院查明,2011年3月,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双方签订的《中航通用珠海飞机总装试飞生产建设项目203号部装厂房工程项目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中路南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专属管辖案件,案涉施工地点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因此,本案应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一审裁定时,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尚未颁布实施,二审期间该解释生效,故本院应依照该解释作不动产纠纷处理。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上诉主张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