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肖绍壅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绍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735号罪犯肖绍壅,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为壁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原为副处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绍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5月8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3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陈红卫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永川监狱工作人员杨飞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肖绍壅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对罪犯肖绍壅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绍壅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肖绍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绍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