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北凝、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瓦轴附近一台出租车上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贩卖冰毒4克。2014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冰毒一包(重量不详)。2014年9月17日左右,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冰毒1克。2014年9月19日左右,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冰毒1克。2014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以100元的价格向慧某某贩卖冰毒0.3克。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向慧某某贩卖冰毒一袋。(重量不详)。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以100元的价格向慧某某贩卖冰毒一袋。(重量不详)。2014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李某某、葛某某、王某等人吸食冰毒。2014年9月10日至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先后六次容留李某某吸毒。综上,被告人陈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对被告人陈娜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娜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娜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从未贩卖毒品给他人,证人李某某、王某等人证实其贩卖毒品的情况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楼下,被告人陈娜向慧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重量不详),获赃人民币100元。9月13日,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被告人陈娜向慧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袋(重量不详),获赃人民币100元。9月17日左右,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被告人陈娜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获赃人民币300元。9月18日14时许,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被告人陈娜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包(重量不详),获赃人民币200元。9月19日左右,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被告人陈娜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获赃人民币300元。9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瓦轴附近的出租车上向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4克,获赃人民币1400元。9月23日14时许,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被告人陈娜向慧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获赃人民币100元。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容留李某某、葛某某、王某等人吸毒,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9月10日至9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娜在瓦房店市水果街“金鑫小区”22号楼301室先后共计容留李某某吸毒六次。案后,公安机关将案涉毒品4袋、电子称2个,塑料袋3袋、吸壶2个、吸管2盒扣押。综上,被告人陈娜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7次,数量6.3克,获赃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笔录,被告人陈娜供述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陈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娜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多名证人证言笔录均证实被告人陈娜实施贩卖毒品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所形成的证据相互印证一致,另有心理测试说明被告人陈娜虚假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陈娜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陈娜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对该部分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娜犯数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被告人陈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娜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整,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案涉毒品四袋、电子称二个,塑料袋三袋、吸壶二个、吸管二盒,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甲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李 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丹丹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