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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少安与陈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安,陈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9号之三原告黄某安,男。被告陈某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安诉被告陈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安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陈某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被告陈某成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共1270元,由原告黄某安负担。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素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