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娇与苏照富、周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娇,苏照富,周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刘娇,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照富,学生。被告周伟,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号。负责人李凤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娇诉被告苏兆富、周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与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娇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建恩审 判 员 宋广明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源:百度“”